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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非宣傳案例之二

            來源:煤電股份公司      作者:煤電公司管理員      發布日期:2022-05-10   字號:T|T

             

            案例二

            “撮合網”股票配資案被告最高獲刑10年

             

            【案情簡介】 

            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開立的融鑫匯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以贏利為目的,開展場外配資業務,這8名被告人分別為公司股東、總經理、副總經理、招商部主管、風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聯系好金主提供配資資金及真實證券賬戶使用權,通過代理商進行客戶開發。客戶通過融鑫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撮合網”、“撮合寶”APP、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平臺(統稱“撮合網”平臺)開立證券子賬戶,交納保證金,獲得3至8倍融資,并在上述平臺進行證券交易委托、查詢證券交易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清算,客戶交易委托等通過上述平臺系統后臺自動對應到金主提供的真實證券賬戶,并由真實證券賬戶向證券公司委托實現證券交易。融鑫匯公司以管理費和服務費等名義收取客戶配資利息和交易手續費,經營期間,共開立子賬戶1.7萬余戶,成交金額288億余元,獲取管理費、延期費用、用戶服務費、出金手續費等收入共計3.5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8人違法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以400萬至10萬不等的罰金,追繳違法所得,沒收作案工具。

            【風險警示】

            目前,不存在合法的場外配資機構。請投資者遠離宣稱提供場外配資服務的機構或個人,避免財產遭受損失。

             

             

            版權所有: 鄭州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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