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日前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事故結案后10個月至1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評估。
評估工作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企業和有關政府、部門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工作成效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建議等落實情況。現場評估方式有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走訪核查。
《辦法》要求,評估工作組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反饋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并提出整改落實建議。組織評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應當依據評估報告,向有關地區和部門反饋評估情況,并將評估報告報送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辦法》要求,組織評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發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交辦整改工作任務并持續跟蹤、督促整改;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地方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責問責;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向地方黨委和相應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評估報告應當通過媒體或以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及時向社會全文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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